(2016)鲁0211民初1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国祥与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鞠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祥,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鞠玉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067号原告:赵国祥,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孙萌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鞠玉波,经理。被告:鞠玉波,男,年龄不详,住黄岛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祥与被告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鞠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