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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国祥与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鞠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祥,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鞠玉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067号原告:赵国祥,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孙萌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鞠玉波,经理。被告:鞠玉波,男,年龄不详,住黄岛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唐永俊,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祥与被告青岛柏语居家具用品有限公司、鞠玉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美灵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