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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贾朝宪与吉林省北康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朝宪,吉林省北康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29号原告:贾朝宪,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北康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0号。原告贾朝宪与被告吉林省北康酿造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贾朝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