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晓杰与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杰,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杰。被执行人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朝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晓杰与被执行人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文劳人仲案字(2017)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文劳人仲案字(2017)第3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明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