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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雅洁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雅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09号原告白雅洁,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鲁闪闪,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追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3000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白雅洁诉被告鲁闪闪追偿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雅洁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伟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