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雅洁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雅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09号原告白雅洁,女,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鲁闪闪,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追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3000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白雅洁诉被告鲁闪闪追偿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雅洁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伟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