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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丽与武彤、刘建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丽,武彤,刘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武丽。被执行人:武彤。被执行人:刘建朝。本院在执行武丽与武彤、刘建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彤、刘建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丽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武彤、刘建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彤、刘建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武丽发现被执行人武彤、刘建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丽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