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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付红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江,刘静,白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付红江,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8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白志军,男,1979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执行付红江与刘静、白志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静、白志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刘静、白志军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