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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春玉与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春玉,翟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721号原告:冯春玉,女,汉族,1978年1月12日生,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陈大刚,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占国,男,汉族,1978年9月1日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冯春玉诉被告翟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春玉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为438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2日。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春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