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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玉美与白云岱林场、李东远、第三人丁庆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美,嫩江县白云岱林场,李东远,丁庆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23号原告:李玉美,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英,汉族,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成,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嫩江县白云岱林场,住所地嫩江县白云乡。法定代表人:刘加宾,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汉族,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辉,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李东远,汉族,现住嫩江县。第三人丁庆华,汉族,现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美与被告白云岱林场、李东远、第三人丁庆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