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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574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志欣,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