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炜娜诉被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炜娜,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286号原告郑炜娜委托代理人李颜松委托代理人张堇言被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仕祥委托代理人李平委托代理人吕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炜娜与被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炜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20元,下余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审 判 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刘春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志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