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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和县香泉镇徐桥村民委员会与钱德海、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香泉镇徐桥村民委员会,钱德海,滁州市大地农牧园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799号原告:和县香泉镇徐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胡长兴,村委会主任。被告:钱德海,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红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6902549M。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香泉镇徐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钱德海、被告滁州市大地农牧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县香泉镇徐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县香泉镇徐桥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崇紫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