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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宁艳与被告米脂县庭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米脂县庭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7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米脂县庭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米脂县庭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了两份《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米脂县雄雁城市广场五楼美食城的5号档口和6号档口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装修档口门头并添置设备,并为此支付费用18000元。2016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缴纳30000元入场费,并开始正式营业。2016年7月30日,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就将五楼美食城大门关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此后,经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于2016年11月13日又开始正常营业。2016年12月1日,被告又将美食城大门关闭,导致原告又无法正常营业。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被告均拒不履行直至合同期满。原告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原、被告解除2016年1月23日签订的两份《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及2016年4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及添置设备损失18000元,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入场费30000元,共计4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米脂县庭强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的起诉的被告已被米脂县工商管理局注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