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秀明与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明,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明,男,222328197310131610。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利息4436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执行费11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72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