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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与肖如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肖如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4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18号加州国际11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163527619973。法定代表人:陈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如南,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如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关于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劳务合同一案,江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0116号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6000元。上诉人对此不服,特依法上诉,请求判如所请。被上诉人肖如南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如南一审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支付其劳务费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时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5年10月被告请原告为其装修江津区的房屋店面,2016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内付清。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仍未支付该欠款。庭审中被告对此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双方结算的价格高于事先约定的价格、原告所完成的工作其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等问题,因被告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属实,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所欠的劳务费及逾期未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肖如南劳务费6000元,并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请肖如南为其装修江津区的房屋店面,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2月4日完成结算,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欠肖如南劳务费6000元。结算当日,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向肖如南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欠肖如南劳务费6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内付清。因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肖如南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被上诉人肖如南主张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劳务费6000元,向法院举示了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欠肖如南劳务费6000元,双方欠款关系明确,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理应按照欠条确认的金额及还款时间向肖如南支付欠款6000元。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引发纠纷,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现肖如南要求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支付6000元劳务费及利息,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厚泽堂美容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信红审判员  邓方彬审判员  钱昳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乾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