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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144号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法定代表人冯夕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立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