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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志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栋。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志富,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白城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志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志富名下所有的黑AM10**号车辆一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志富名下所有的黑AM10**号车辆一台及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