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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熊章起与杨广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赔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章起,杨广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241号原告:熊章起。被告:杨广勇。原告熊章起诉被告杨广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熊章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章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章起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董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