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熊章起与杨广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赔账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章起,杨广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241号原告:熊章起。被告:杨广勇。原告熊章起诉被告杨广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熊章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章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章起负担。审 判 员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董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