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王传标、王甜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王传标,王甜甜,杨振忠,凤台县标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3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镇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6775507923(1-1)。负责人:陶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阔,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系该行职工。被告:王传标,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甜甜,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杨振忠,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凤台县标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大王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77206955C。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诉被告王传标、王甜甜、杨振忠、凤台县标森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