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冯瑞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12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瑞华,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冯瑞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4民初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冯瑞华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而是上诉人已经随父亲取得了住房的分配权,已经合法居住生活在取得的住宅之内。当地公安派出所已经进行了落房登记,依法确定为上诉人的住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之房原系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的公房,1985年上诉人随父亲冯振四共同生活租住在该房。1987年10月上诉人之父去世,该房屋的出租权利应属于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且在公房私有化时,该房屋已出售给他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