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邹斯文、孟宪云与王佳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邹斯文、孟宪云与被执行人王佳宇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斯文、孟宪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22.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佳宇自动履行了2422元(其中摄影费3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2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0元,执行费50元),除执行费外,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邹斯文、孟宪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2406民初6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