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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国涛与赵国赛、石家庄市宏源达商贸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国涛,赵国赛,石家庄市宏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国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国赛,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宏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45号神农大厦三楼及二十楼。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焦国涛因与被申请人赵国赛、石家庄市宏源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立终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焦国涛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没有审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焦国涛出钱垫付了机油价值,取得了保险金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焦国涛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焦国涛主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错误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焦国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国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