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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9197号原告: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292号曲江文化大厦18层1806室。法定代表人:吴冠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晓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路明珠家居C座东门外314室。法定代表人:李伟军,具体职务不详。原告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晓征、张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安出租车LED动态显示屏广告合同,合同约定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为被告在西安市出租车顶LED屏播出宣传信息。2016年1月4日,原告已将合同约定所有档期播放完毕,被告也对播出信息出具了确认单。原告已将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被告尚欠广告费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广告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12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共计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路客快屏互联移动平台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西安市××LED互联移动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内容为甲方经营好声音“冠军之夜”项目的宣传,不得转发其他公司产品信息;合同期限为甲方委托乙方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3日期间在西安市××LED互联移动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约定的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为:本次信息发布白天档5档,夜间0档,互联移动信息平台服务费60000元,广告发布结束前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乙方才有继续发布信息的义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内交纳信息发布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信息费用总金额的10%的滞纳金。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有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随时终止执行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本合同信息费用总金额20%的违约金及一切损失,如甲方逾期支付信息费、逾期确认乙方提供的信息小样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提前安排档期发布甲方信息内容的,视为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信息费用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原告提供了2015年12月31日《陕西安利达路客快屏互联移动平台信息确认单》,该确认单上对广告发布内容及形式、发布周期进行了明确,客户确认单上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和工作人员的签字。原告提供了视频,证明在出租车LED屏上实际发布广告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路客快屏互联移动平台服务合同》、《陕西安利达路客快屏互联移动平台信息确认单》、视频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路客快屏互联移动平台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照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的《陕西安利达路客快屏互联移动平台信息确认单》、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出租车LED屏广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广告费用。被告未按期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其应当承担放弃权利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共工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安利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6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景涵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景涵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