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台易达典当有限公司、邯郸市彤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易达典当有限公司,邯郸市彤盛贸易有限公司,郭洪波,张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易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锦绣中华4#商铺。法定代表人:赵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彤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洪波,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丽珍,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邢台易达典当有限公司同邯郸市彤盛贸易有限公司、郭洪波、张丽珍债权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邢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