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蒯梦娟与涂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梦娟,涂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蒯梦娟,女,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涂明杰,男,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蒯梦娟与被执行人涂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涂明杰已自动履行了63400元,且法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涂明杰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和公积金账户,现申请执行人蒯梦娟撤销对被执行人涂明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