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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362号原告:易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易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