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362号原告:易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易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