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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建平与被告解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平,解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侯建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晓梅,女,系郝某某之妻。原告侯建平与被告解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侯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晓梅归还原告侯建平借款100000元;2、被告解晓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侯建平与被告解晓梅夫妇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4日被告解晓梅夫妇向原告侯建平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解晓梅丈夫郝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被告解晓梅夫妇位于工农西街250号(盛世花园)×房屋作抵押,抵押期限为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侯建平将现金300000元借给了被告解晓梅夫妇,被告解晓梅夫妇在陆续归还了200000元后,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侯建平与被告解晓梅夫妇解除了他项权登记。后被告解晓梅丈夫郝某某去世,被告解晓梅继承了夫妇二人的财产,经原告侯建平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本院根据原告侯建平提供的被告解晓梅的地址,并未找到被告解晓梅,原告侯建平又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解晓梅的确切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侯建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