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224号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莲,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来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云耀清,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