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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9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泓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泓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555号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葛培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臻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锋,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泓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段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冬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