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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XX伟与马林志、代军、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伟,马林志,代军,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11号原告:XX伟,男,生于1984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刘洪洲,系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志,男,生于1975年2月5日,彝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代军,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南山东路南山桥以南。法定代表人:牟维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男,生于在1985年11月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冀,系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伟与被告马林志、代军、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XX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XX伟负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