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义勇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义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04号罪犯徐义勇,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义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另案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9.9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1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义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徐义勇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徐义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义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附带民事已执行依据,且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重刑,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义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