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张学楼、殷全楼、高仁霞、方建平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殷全楼,高仁霞,方建平,张学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住所地金湖县衡阳路228号。责任人倪伟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殷全楼,男,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高仁霞,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方建平,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张学楼,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金湖县。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与殷全楼、高仁霞、方建平、张学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83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殷全楼、高仁霞、方建平、张学楼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3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