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萍与被告高建波、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高建波,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889号原告王海萍,男,1986年6月8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高建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XXX,男,1987年7月2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海萍与被告高建波、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但该判决正文被告高建波、XXX住址及身份证号码存在笔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6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高建波、XXX基本信息补正为“被告高建波,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XXX,男,1987年7月2日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