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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益铭与刘开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铭,刘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张益铭,男,生于1980年12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刘开富,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张益铭与刘开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开富有与李华容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开富有与李华容共同共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