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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商梦琪、刘玉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梦琪,刘玉博,刘立泉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45号申请人:商梦琪,女,201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法定代理人:商某(系商梦琪之父),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商梦琪之母),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玉博,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131126198608260640被申请人:刘立泉,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13112619840220063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梦琪与被申请人刘玉博、刘立泉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博、刘立泉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冀T×××××号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博、刘立泉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