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国汉申请执行张建能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8号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孙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103291.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款分期履行,因本案执行款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给付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和解,终结本院(2017)云2329执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