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肖景绵与刘显柱 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景绵,刘显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肖景绵,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显柱,汉族。肖景绵与刘显柱养殖合同纠纷一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显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景绵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显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景绵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显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景绵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善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