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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权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22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朱某权,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烽,北京市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权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权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某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罪名由法庭根据相关证据予以判定。2、被告人具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社会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判处实刑,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朱某权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朱某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