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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金成与黄殿富、杨凤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成,黄殿富,杨凤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成,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廷,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殿富,男,193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凤云,,女,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金成因与被上诉人黄殿富、杨凤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廷廷,被上诉人黄殿富、杨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成上诉请求:不服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间,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的房子及围墙工程(含下水管道和水沟等),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一直使用至今,但工程劳务费因没钱久拖不付,有欠条为证,故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黄殿富辩称,我家没有院墙,三万元是张金成自己编造的,欠条上的字不是我写的,名字也不是我写的,张金成说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是谁验收的,什么时间验收的。我与杨凤云没有男女关系,也没有结婚,我有妻子。请法庭查明事实后,要求张金成公开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并追究张金成的刑事责任。被上诉人杨凤云辩称,没有雇佣张金成建过房屋及院墙,该工程项目在什么地方并不知情,所以也不欠其工程劳务费。更何况欠条上也没有我的名字。张金成在一审说我与黄殿富是夫妻关系,这是无中生有,我与黄殿富都是自愿者,是同志关系,根本不是夫妻关系,要求法庭查清事实后,张金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请求依法驳回张金成的上诉请求。张金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款条一份,内容“黄殿富欠张金成30000元”,庭审中,被告黄殿富称该欠款条没有其签字或者捺印,内容也非其所书写。原被告双方对该欠款条的内容是否是被告黄殿定书写均不要求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张金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黄殿富、被告杨凤云拖欠原告张金成劳务费30000元的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金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金成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欠款条,上面载有“黄殿富欠张金成30000元”的书写内容,据此证明双方因为发生劳务关系被上诉人黄殿富、杨凤云欠款的事实。二被上诉人否认双方存在过劳务关系,亦否认该欠条系被上诉人书写。一、二审中,上诉人张金成未向法庭提供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据,亦难以明确确定该欠条的出处,一审中,上诉人称不清楚该欠条是谁书写的,在二审庭审中又称该欠条是由黄殿富家里人写的。鉴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现有证据不足,且该欠款条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存在瑕疵,上诉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殿富、杨凤云欠其劳务费30000元,驳回其诉讼请求无不当之处。上诉人张金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志 强审判员 胡 鹏 芳审判员 青格乐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景 文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在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