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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民初1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刘新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1215号之二原告: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满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新太,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汾县。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做出(2016)晋1021民初12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刘新太在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贾支行的存款10330元。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新太在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贾支行的存款7974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2356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宗亮审 判 员  高 飞代理审判员  张梦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