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延虎与濮阳市星典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延虎,濮阳市星典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勋平,刘军,毕志强,李志立,马晓磊,杨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701号原告程延虎,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自琢,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星典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杨勋平,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被告刘军,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志强,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立,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马晓磊,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清丰县。被告杨源,男,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程延虎诉被告濮阳市星典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勋平、刘军、毕志强、李志立、马晓磊、杨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延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星典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勋平、刘军、毕志强、李志立、马晓磊、杨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七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延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程延虎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支黎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