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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任艳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57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任艳,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任艳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机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强审判员  王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