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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兴旺与张国友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旺,张国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632号原告:王兴旺,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张国友,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秋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