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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蔡承业与杨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承业,杨陆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96号原告:蔡承业,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陆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蔡承业与被告杨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承业诉称:原、被告同属于明光市柳巷镇浮山村村民,2014年原告和蔡成邦达成《宅基地调换协议》,对宅基地进行调换,并约定四至界限。2015年被告杨陆军将水泥地面打到原告的宅基地上,并将垃圾堆放在原告宅基地上。现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将侵占到原告宅基地上(约1.5米宽)的水泥路面拆除,恢复宅基地原貌;依法判决被告宅基地上的建筑垃圾运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所涉及的宅基地仅有原告和蔡成邦达成的《宅基地调换协议》,没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产权等证据证明原告有对该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权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承业的起诉。如不服本要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允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