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晓平、林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晓平,林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晓平,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江山,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廖晓平与林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向厦门禾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房产安置补偿款;经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江山可供执行的财产,廖晓平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签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江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廖晓平的债权为15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