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21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宝谊大厦12楼A套。法定代表人:易潇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进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湘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桂0521执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廉新路2号美华新城C幢1单元2101号房屋,因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另案也作为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