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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6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李芹古、李和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李芹古,李和艳,李才,万秋红,李和伟,侍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告李芹古,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和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李芹古妻子。被执行人李才,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万秋红,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李才妻子。被执行人李和伟,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侍克侠,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系李和伟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李芹古、李和艳、李才、万秋红、李和伟、侍克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周文贤代理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