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9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须玲与房栋梁、陈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须玲,房栋梁,陈长林,胡亚洲,刘文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28号之三原告:杨须玲,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栋梁,男,32岁,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陈长林,男,55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胡亚洲,男,33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文洪,男,50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杨须玲与被告房栋梁、陈长林、胡亚洲、刘文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刘文洪名下的豫N×××××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原告杨须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须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文洪名下的豫N×××××号北京现代轿车本院予以解除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一并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文洪名下豫N×××××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杨义坤名下豫N×××××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