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酸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创元发电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