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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兵与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张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明,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张春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张兵偿还材料款58000元。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长  邓 克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志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