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航天瑞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3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永兴综合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陆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第0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艳 微信公众号“”